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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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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2018-01-19 10:13   审核人: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  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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