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监督管理措施,增强收费政策透明度,切实治理乱收费,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计价格〔2002〕792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通过学校设立教育收费公示牌(栏、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政策、项目、标准、范围和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保障学生及其家长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公办和民办的小学、普通初中、普通(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职业)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学校和网络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费公示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教育收费的公示内容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免费政策、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和住宿费以及坚持学生自愿选择和“非赢利”原则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等项目和标准。同时,还包括价格违法、投诉举报电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和有关的奖、贷、助、补的政策,以及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等。
五、教育收费实行以下四种公示形式:
1、学校要将所有对学生的收费,在学校大门醒目位置、缴费处、学生公寓、住宿区、食堂等学生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固定公示牌(栏、墙)进行公示(经当地价格部门批准收取的校车运行服务费应在校车醒目位置和校车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学校还可设立电子触摸屏;
2、学校要将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悬挂在缴费处的醒目位置,亮证收费;
3、学校设立了校园网和互联网站的,要将本校的所有收费内容在校园网和互联网站上进行公示;
4、印发招生简章的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印在招生简章上,向学生寄发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发有收费公示内容的招生简章。
六、教育收费公示牌(栏、墙)由学校按附件式样设立和制作,根据设置醒目、便于动态管理和长期置放、内容清楚、规范全面、字体清晰端正和节约、实用的要求实施公示。遇有政策调整或牌栏损坏、模糊陈旧时,学校要及时维修或更新。本省县级以上价格、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发布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各种公示形式的更新维护。
七、学校对教育收费的公示要坚持“依法公示”和“实际收费与公示相符合”的原则各地区无附件式样中收费项目的可不列入公示牌,公示的内容必须是按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经省级以上价格部门或省级以上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审批的,或依法委托市(州),县(市、区)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审批的。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公示前须经过学校所在地的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禁止将越权或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越权或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等乱收费内容通过公示“合法化”,禁止在公示的项目之外或超过公示的标准收费。
八、本省县级以上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通过本部门的政务网站和当地的报纸、电视等主要新闻媒体主动公示教育收费政策,对按规定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要在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后、学生入学缴费前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九、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凡在我省上述范围内的学校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对所有涉及学生的收费进行公示。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应公示而未公示、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实际收费与公示内容不符的收费,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拒缴,并可向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举报。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教育收费公示的经常性检查,确保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常态化,同时要严肃查处扰乱教育收费公示秩序的行为。
十、本办法自2014年春季开学起施行,湘价教〔2009〕7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