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体)局、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行为,促进考试招生公开、公平、公正,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生宣传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经审核公布的招生章程,不得擅自调整更改。所有招生宣传内容应与审核公布的招生章程内容一致,严禁组织开展虚假招生宣传,严禁发布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有可能误导考生的信息。
二、严禁有偿招生和买卖生源
各高校只能列支印刷、刊载、播发、邮寄招生宣传资料所需费用及用于本校招生工作人员外出招生差旅费,不得支付以招生人数定费用的招生经费,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利用经济手段招揽生源、买卖生源。各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员工特别是班主任,不得接受招生高校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入场费”、“生源回扣”等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向招生高校及相关人员违规提供生源和出售考生信息。
三、正确指导考生自主填报志愿
考生志愿(含征集志愿)应由考生自主填报。各高校不得开展恶性生源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不得骗取、盗用考生志愿填报系统登录密码,代替考生填报志愿或更改考生志愿。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及其教师要对考生志愿填报进行指导,全面、客观、公正地宣传招生政策和高校招生情况,不得欺骗、误导、替代和强迫考生填报志愿,切实维护考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进一步加强招生行为监管
各市州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高校招生工作的监管,对辖区内高校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等重要环节进行督查。要重点加强对所属高中教育阶段学校的监管,督促各高中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切实杜绝教职员工欺骗、诱导、代替和强迫学生填报高考志愿和违规向招生高校买卖生源情况的发生。
各高校要健全招生监管举措,进一步加强招生管理,强化学校纪检部门对招生过程的监管职责。同时,各高校要结合自身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照教育部和我省各项招生政策规定及纪律要求,对本校的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排查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整改。自查自纠的内容为招生政策执行、招生计划管理、招生宣传、招生录取手续办理、招生章程执行、招生信息公开、招生机构和人员管理等方面情况。其中,要重点检查本校招生工作是否存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省纠风办关于进一步严肃普通高校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的通知》(湘教发〔2012〕22号)所列举的违规行为。
五、严肃查处招生违规行为
(一)畅通举报渠道。各市州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主动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省教育厅举报电话为0731-84714915、82204240,省教育考试院举报电话为0731-88090222、88090301。
(二)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将加大高校招生行为监督查处力度,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严格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纠风办关于进一步严肃普通高校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的通知》有关程序和规定,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及有关工作人员从严查处。按照相关规定,对高校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等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力而造成严重责任事件的,要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请各市州教育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教育阶段学校。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2、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纠风办关于进一步严肃
普通高校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2016年7月20日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9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2014年7月8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二章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五)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的;
(二)对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进行投档的;
(三)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四)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
(五)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
(六)对高校录取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有关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台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规定或者超越职权制定招生优惠政策的;
(二)擅自扩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追加招生计划,擅自改变招生计划类型的;
(三)要求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违规录取考生的;
(四)对高校和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工作监管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
(二)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的;
(三)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的;
(四)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
(五)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三章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本部门、本地区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三条 对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违规人员的处理,由有权查处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监察处理、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
第十四条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 出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违规情形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应当及时上报,必要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有关责任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的违规行为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类型招生,是指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保送生等类型的高校招生。
第十九条 研究生招生、成人高校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纠风办
关于进一步严肃普通高校
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的通知
湘教发〔2012〕22号
各市州教育局、纠风办,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了维护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扰乱招生工作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普通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部门负责人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纠风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行为的监管,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规范招生行为的整体合力。 二、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及时将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办学层次、类型和形式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等通过网站和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向广大考生和社会各界公布。要切实保证招生宣传资料的真实性,所有招生宣传内容应与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的招生章程内容一致,严禁学校在办学性质、办学层次、文凭发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欺骗考生或虚假承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普通高校和所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宣传活动的监督管理。各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和招生宣传资料必须到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未经省教育厅审核的招生章程、招生广告,不得发布。 三、正确指导考生自主填报志愿。考生志愿(含征集志愿)应由考生自主填报。在考生填报志愿前,由各生源学校主要负责人统一对考生进行志愿填报动员,明确政策要求,对教职工提出纪律要求。各生源学校和教师应全面、客观、公正地宣传招生政策和高校招生情况,指导考生参阅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招生计划专辑填报志愿。要尊重考生的志愿选择,学校和教职工不得欺骗、误导、替代和强迫考生填报志愿,切实维护考生的知情权、选择权。 四、严禁有偿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针对招生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收(送)“推荐费”、“介绍费”、“信息费”等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制订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发现,有效解决。要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生源学校校长和教师特别是班主任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禁招生高校利用经济手段招揽生源,招生高校只能列支印刷、刊载、播发、邮寄招生宣传资料所需费用及用于本校招生工作人员外出招生差旅费,不得支付以招生人数定费用的招生经费。严禁生源学校及教职员工接受招生单位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严禁各级招生考试机构、高中阶段学校及工作人员向招生高校及相关人员提供考生信息。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纠风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监管,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非法中介机构搞有偿招生的行为,要主动与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联系,予以坚决打击。要重点加强对学校的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等重要环节的督查。今后,对高校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加大问责力度,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领导责任。责任追究原则上上追一级,特别是省纠风办、省教育厅重点督办的案件,必须上追一级。 对在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现象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复制、擅自修改信息和利用考生录取信息谋取私利的; 2、擅自以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名义向高校去函,涉及违规招生的; 3、接受考生及家长吃请,接受或索取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的; 4、协助、参与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的; 5、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6、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普通高等学校有下列现象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招生,并依纪依规给予直接责任人、学校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发布与招生相关的不实信息,贬抑、诋毁相关学校的; 2、利用经济手段招揽生源,搞商业贿赂的; 3、单独招生试点院校违规招收外省考生和招收未参加本校单独招生考试考生的;
4、对未经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审核录取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接收未经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审批录取的学生入学的; 5、违规收费的; 6、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高中阶段学校有下列现象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给予直接责任人、学校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背考生意愿、干扰和误导考生正常填报志愿的;替代考生填报志愿的;强迫考生填报指定学校志愿的; 2、接收招生单位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的; 3、违规提供生源和考生信息的; 4、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六、畅通举报渠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纠风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普通高校要主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省教育厅举报电话为0731-84714915、82204240;省纠风办举报电话为0731-82217835;省教育考试院举报电话为0731-88090222、88090301,举报邮箱为:hnksy@hneao.edu.cn。 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纠风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