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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规章
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2016-11-03 15:12   审核人:

 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追究力度,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根据《湖南现代物流职业学院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处、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责任追究是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查处的一项措施。对领导班子的追究,采取整顿、调整、改组等方式。对领导干部的追究,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方式,必要时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采用。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要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按照《实施办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或调整,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或责令辞职。

(一)对上级和学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定、部署不贯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认真研究,不分解工作任务,不具体组织实施的;

(二)本单位发生明令禁止的问题,自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报告、不制止、不处理,致使违法违纪和不正之风继续发展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违反《实施办法》的问题失察或发现后一个月之内不采取措施认真纠正,未能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追究责任的;

(四)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对教职工、学生及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上级党政机关、纪委批转的信件超过一个月不作处理,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按照《实施办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或改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责令辞职或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致使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严重腐败问题而且影响较大的;

(二)在重大科研、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及招生、毕业生就业、用人等项工作中,违反有关法规,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重大问题违反决策程序或严重不负责任,给学院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受到批评一个月后仍不作出纠正和处理的;

(五)对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致使案件查处受阻的;

(六)领导班子或领导班子成员经民主评议有三分之一以上认为差的。

第八条、领导干部不按照《实施办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可免职、降职使用,或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经常发生违法违纪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人用人严重失察或个人说了算的;

(三)授意、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财务法律法规或对严重违反财政、财务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后不及时纠正处理的;

(四)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故意庇护违法违纪人员或打击报复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的;

(五)听任配偶、子女利用其职权影响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或免于追究。

(一)发现问题后,及时上报情况并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有效阻止危害的发生、扩大的;

(二)问题发生后,能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改正错误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拒不承认、纠正错误或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对违反《实施办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第十一条、对违反《实施办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经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委负责;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可比照相应的党纪处分给予政纪处分,由监察处负责。对不认真履行追究职责的部门和领导干部,由学院党委追究失职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被追究领导班子责任的,取消该单位当年荣誉称号参评资格。被追究个人责任的,取消该责任人当年荣誉称号参评资格;对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经济实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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